投诉受理范围

2017年04月13日

一、受理范围

本会接受投诉的范围为本会所属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行使律师职务的过程当中存在以下事实行为的:

(1)违反《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规定;

(2)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当事人的投诉是其向我会反映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定的事实,提请我会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依法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与我会会员在日常生活当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2)当事人发现我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前述两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关、机构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判,不属我会投诉处理范围,您应及时提请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

除以上情况外,不予受理的范围还包括:

(1)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2)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3)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4)超过处分时效的;

(5)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6)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